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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6 05:54:48 来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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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口头形式以外合同内容的形式,它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律师提醒:签订合同,要注意审查合同的签订主体。并最后保留相关的书面信息,如果遇到纠纷,有利于诉讼。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关于行政仲裁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作过说明,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9日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中指示,“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法律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当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要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行政法学者则认为,行政合同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政府、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尤其是现代行政执法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由过去“命令与服从”转变为“服务与合作”,随之行政管理手段亦发生了变化,行政合同这种管理方式。

我国《合同法》对损失赔偿额进行了合理限制,如第113 条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6 条违约金定金不并用规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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